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防范、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,維護國家安全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(tǒng)一領導,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、積極防御、依法懲治的原則。
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。
公安、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密切配合,加強協(xié)調(diào),依法做好有關工作。
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義務,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行為。
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、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(yè)事業(yè)組織,都有防范、制止間諜行為,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。
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,動員、組織人民防范、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。
第五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,尊重和保障人權,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。
第六條 境外機構、組織、個人實施或者指使、資助他人實施的,或者境內(nèi)機構、組織、個人與境外機構、組織、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,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。
第七條 國家對支持、協(xié)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,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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