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
第二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,受法律保護。
第二十一條 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,對其機構設置、人員、編制、經費、資產實行特殊管理,給予特殊保障。
國家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、選調、考核、培訓、待遇、退出等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適應情報工作需要,提高開展情報工作的能力。
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運用科學技術手段,提高對情報信息的鑒別、篩選、綜合和研判分析水平。
第二十三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(zhí)行任務,或者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的人員因協(xié)助國家情報工作,其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,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,予以保護、營救。
第二十四條 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并需要安置的人員,國家給予妥善安置。
公安、民政、財政、衛(wèi)生、教育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退役軍人事務、醫(yī)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國有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應當協(xié)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做好安置工作。
第二十五條 對因開展國家情報工作或者支持、協(xié)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傷殘或者犧牲、死亡的人員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相應的撫恤優(yōu)待。
個人和組織因支持、協(xié)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補償。
第二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(jiān)督和安全審查制度,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,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,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。
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、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,有權檢舉、控告。受理檢舉、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查處,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、控告人。
對依法檢舉、控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和組織,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。
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為個人和組織檢舉、控告、反映情況提供便利渠道,并為檢舉人、控告人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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